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
(2003年4月7日)
第一条 为正确依法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第五条 监督机关采用下列方式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一)接受招投标文件和资料的备案;
(二)接受投诉人的投诉、群众的举报和投标人的核查申请,并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
(三)参加资格预审会和开标、评标会。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监督。上级监督机关发现下级监督机关做出的监督执法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可责令其改正或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监督机关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的范围包括: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实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合法;
(四)工程是否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