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巫山县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3]57号 2003年2月10日)
巫山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巫山县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方案的报告》(山价字[2002]38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在你县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你县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还贷资金缺口和城乡用电同价中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问题,决定将你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5.35分,其中用于解决农网维护管理费每千瓦时4.17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巫山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公司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金,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3年3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3年2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1996年你局制定的《关于调整国营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价字[1996]54号)中的电网销售电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