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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003年2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2003年2月1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邯郸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峰峰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宣传、贯彻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对拆迁人或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四)负责对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
  (五)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
  (六)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七)对在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向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住宅与非住宅)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补偿款和补助费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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