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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自治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九届一次全会委员提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
自治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和自治区
政协九届一次全会委员提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4号)


南宁地区行署,南宁、百色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自治区人大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及中直驻邕有关单位办理的自治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含议案转建议,以下统称建议)677件(见附件)分别转给你们,自治区政协九届一次会议提案已由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转交给各承办单位。现就有关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办理工作,要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自治区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八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50号)要求,明确1名领导分管,并指定专人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为保证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的函复质量,各承办单位一定要按照桂政办发[2002]50号文件的4点要求认真办理,特别是要注意在正式函复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之前,区直各承办单位必须将拟正式函复搞清样先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对应秘书处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打印寄送给代表或委员。在办理工作中,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能全部采纳的应全部采纳;应当解决的而又有条件解决的应尽快给予解决;对一些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因近期(年)内不能解决的,应作出计划,分期逐步给予解决,并在答复函中向代表或委员说明原因;对一些建议或提案,因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办理确有一定难度的,应主动与代表或委员沟通联系,有条件的可邀请代表或委员一起参与对建议、提案的调研协商,共同办理;对一些建议、提案因涉及政策、法律问题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如实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有政策依据、法律规定的可引用相关政策和法律向代表作解释,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和支持。建议、提案的答复函要标明“办结类别”(类别标在首页的右上角),具体分类为:A、B、C、D。A类是指建议、提案所提的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是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是指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D类是指所提问题无法解决可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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