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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符合国家、省公布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制剂配制相适应的房屋设施、检验仪器和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规章制度;
  三、制剂室选址要在医疗机构所在的行政区以内,周围环境良好,远离污染源。制剂室相对独立;
  四、医疗机构拟配制的制剂品种,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七条 申请办理《许可证》程序: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制剂室,须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书》或《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申请书》,报送有关资料(见附件二或三)。同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办人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需补报资料的一次性通知申办人补报。符合要求的将申办人的申请和有关资料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批准筹建的药品生产企业,须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申办人取得批准筹建文件后,应委托有医药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或《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并且在批准筹建期内完成筹建工作。在筹建过程中,申报的资料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报所在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后,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
  三、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或制剂室筹建后,须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验收申请并附有关资料(见附件二或三)。同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所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需补充资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办人。符合要求的将申办人申请和有关资料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或《河北省医疗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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