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
加强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随着我省渔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加之水产品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渔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为增强我省水产品应对世贸组织规则的能力,打破国际贸易壁垒,扩大水产品出口创汇,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现对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提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转变观念,把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渔业生产和保障市场有效供给的大事来抓,要分清职责,协调一致,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工作,用5年时间基本解决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各级政府特别是沿海地区、渔业重点产区,要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当前渔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下大力气,真正实现渔业生产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各地要以渔业部门为主,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抓住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共同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畜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渔业生产投入品中饲料、饲料添加剂、消毒剂、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特别要加强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各级渔业部门负责渔业环境水质、水产品生产过程(捕捞、养殖、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级渔业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渔业标准的制定、审批发布及宣传培训。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口水产品加工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负责水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
各级计委、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投入力度,扶持水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水产品及投入品质量检验体系建设,渔业水质监测体系建设,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建设。沿海地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投入应予以重点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