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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通知

  三、根据《条例》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必须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设立,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方可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上营业范围包括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业务的,要及时纠正,营业范围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相关,内容涵盖涉案的,要对其内容进行限定或注明不含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评估)。价格主管部门在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时,要对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严格把关;对业务范围包括价格评估、咨询的,在收费许可证中注明“不含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价格鉴证人员要加强思想、纪律和作风教育。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努力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要根据《条例》规定的鉴证机构分级管理权限和价格鉴证程序、方法,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做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对一般案件应在七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案件特殊、复杂的另行约定。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在贯彻执行《条例》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要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条例》的贯彻执行。
  五、根据《条例》九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涉案价格鉴证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费用由委托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支付。
  六、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计委(价格)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违反《条例》的现象,要严肃处理。各级检察、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大对贯彻执行《条例》的监督力度,对委托机关未按《条例》规定委托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证的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对委托人不如实提供涉案财物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办案人员非法干预价格鉴证的,对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鉴证结论严重失实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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