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贯彻执行《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通知
(云计价认[2003]87号 二00三年二月八日)
各地、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计委、财政局、政府法制办(局、科)、公安局、监察局、工商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我省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准确、及时办理案件,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
《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
《条例》,以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干警、行政执法人员和价格鉴证人员进行严格执行
《条例》的法制教育,深刻理解
《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自觉遵守
《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
《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扣押、追缴、没收和有争议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需要进行价格鉴证时,要按照
《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委托相应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不得委托未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对疑难、复杂、案值高的涉案财物可委托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同级办案机关对同一案件的涉案财物不得重复委托、重复鉴证。委托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按
《条例》第
八条、
二十条、
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未经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不得拍卖、变卖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