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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升湖国际实验学校2003年秋季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升湖国际
实验学校2003年秋季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3]13号 2003年2月17日)


同升湖国际实验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批准2002、2003年秋季招生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鉴于你校执行我局《关于湖南长沙同升湖国际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2001]122号)文件一年来,学生及家长反映较好,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同意你校2003年秋季招收的中小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继续按我局湘价服[2001]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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