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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黑河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黑河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3]35号 2003年2月12日)


黑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黑市价格字[2002]6号)收悉。黑河市自来水公司由于供水能力超前建设,生产设备大量闲置,加之原材料、电价上涨,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几年来企业经营一直处于亏损局面。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黑河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1.80元;
  2、工业用水及行政事业(包括群团组织)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3.80元调整为4.00元;
  3、经营服务用水及特种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5.50元调整为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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