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经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四)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及时组织技术交底、图纸会审;
(五)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肢解工程;
(六)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并对其质量负责;
(七)组织隐蔽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竣工工程验收;
(八)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派驻工地代表;
(九)自行管理的项目,应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6层以下、跨径15米以内、工程造价300万元以内的建设工程,至少有1名取得土建类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12层以下、跨径21米以内、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内的建设工程,至少有1名取得土建类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12层以上、跨径21米以上、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至少有2名取得土建类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安全性负责。并履行以下质量责任:
(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体系,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逐级会签和审核制度,明确相应的执业责任;
(三)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派设计代表进驻现场;
(五)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参加重点部位隐蔽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六)不得明示或暗示、非法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生产厂和供应商。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并履行以下质量责任:
(一)承担的监理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不得非法转让、越级、超范围承揽业务;
(二)监理工程应有完整的监理合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套齐全,定员定岗、持证上岗,从业资格符合规定,质量责任制落实到位;
(四)建设项目实施监理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完整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