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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通过彩虹大桥车辆收取超限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彩虹大桥和北塘大桥收费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5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通过彩虹大桥车辆
收取超限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2003]57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通过彩虹大桥超限货运车辆收取桥梁损失补偿费的请示》(津开价字[2002]26号)收悉。根据《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津政发[2000]64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超限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
  (一)100吨以下(含100吨)超重车辆通过桥梁限重吨位的重量部分,每吨每次收取5元。
  (二)101吨至120吨超重车辆实行单车引导,通过桥梁限重吨位的重量部分,每吨每次收取30元。
  (三)对超重车辆需要实行加固后方可通行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加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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