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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重新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重新
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3]15号 2003年2月21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社会局,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国务院及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通知精神,省物价局、卫生厅印发了《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从2002年7月1日起在全省医疗机构陆续执行。据省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办公室提供的调查监测结果表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体进展平稳。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个别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除外内容及价格存在一定偏差。为此,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在认真测算、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进行了重新确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重新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调整项目内涵和除外内容的有35项;项目价格下调的有40项;项目价格适当上调的有6项;项目重复或不应收费而取消的有3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4项,子项目40项;更正财务编码、项目编码和计价单位的有55项。
  二、医疗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按重新确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的升级。从2003年4月1日起,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必须按重新确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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