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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核定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
核定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3]20号 2003年2月21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医疗事故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的改变,致使鉴定成本相对提高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就我省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设区市级医学会负责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下列试行标准收取鉴定费。
  1、省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000元/例次;
  2、设区市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0元/例次。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由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方预先缴纳。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方支付。
  医学会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已召开专家鉴定会或已做出鉴定结论,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已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受理并已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但尚未召开专家鉴定会,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扣除所缴鉴定费的40%,其余退还缴款人。受理后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扣除所缴鉴定费的10%,其余退还缴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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