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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3]函14号 2003年2月13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福安市城区第二水厂土建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闽建计函[2003]1号)收悉。函中反映的招标代理收费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招标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服字514号)中规定的第二项收费标准,仅适用于与机电设备招标相关的项目选点、设计、土建、安装工程招标服务。与机电设备招标不相关的,不适用此收费标准。
  目前,工程招标代理收费已统一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服6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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