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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规定

  (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民主立法原则。通过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开门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制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规章和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协调和修改,向市政府报告审查意见;
  (三)起草或主持起草某些重要规章草案或法规草案;
  (四)组织召开有关规章草案和法规草案协调会、论证会和听证会;
  (五)承办规章的公布、备案、解释工作;
  (六)负责规章汇编、标准文本的编辑发行工作和规章的外文译制组织工作;
  (七)研究上位法立法动态、本市立法情况,清理本市规章,指导市行政立法暨规范性文件制定研究会和市政府立法专家人才库的工作;
  (八)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的其他机构应当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如下工作: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上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外地有关的立法动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二)协助市政府法制机构召开立法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负责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供有关的立法项目的意见或建议;
  (四)其他有关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拨付立法经费,用于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发布和汇编等项工作。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本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建议。建议可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的其他机构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认为需要市政府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应当制作立法建议书,于每年10月底之前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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