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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制定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
计委制定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3]58号 2003年2月20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
  最近,国家计委以计价格[2003]107号文件审定公布了麻仁润肠丸等267种中成药的最高零售价,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抓紧贯彻执行。
  一、此次国家计委审定公布价格的267种中成药(其中,甲类67种,乙类200种)均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是国家计委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而制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单位)、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表列甲、乙类药品零售价格均为最高零售价格,实际执行中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此前我局及各地、市物价局核定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改按本通知公布的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仍按实际中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执行。
  二、执行附件一和附件二中GMP价格的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
  三、根据中药企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并按药品定价程序经地区协调会和专家评审会审查,确定北京同仁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执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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