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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
五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粤价[2003]6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粤办明电[2003]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近期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涉及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和乘客切身利益的收费政策。今后,涉及出租汽车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要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
  二、各地要结合制止越权定价批费行政执法大检查,进一步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坚决取消。对国家已公布取消的出租汽车管理费、场站管理费、交通安全费等收费要坚决落实,并严禁向出租汽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
  三、各地要严禁对出租汽车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坚决制止通过行政强制手段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四、各地要加强对出租汽车收费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跟踪检查国家已公布取消的出租汽车管理费、场站管理费、交通安全费等收费项目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违法收费行为,坚决依法进行处罚。对因乱收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地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对突发事件的敏锐性,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收集有关信息,接受有关投诉,并妥善处理举报案件,尽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各地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并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各方面工作。
  附件:1.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粤办明电[2003]21号)(略)
  2.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建城电[2003]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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