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重大基建项目决策程序。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申报、审批、立项、建设。投资低于500万元的,由省计划、财政部门按照基建程序审查、立项,列入年度预算。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要实行严格的集体决策制度。部门申报的重大基建项目,由省计划、财政部门研究,根据财力和轻重缓急程度,综合平衡,统筹安排,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或省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特别重大的项目报省委决定。经研究确定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四、严格机动财力审批程序。对年度超收形成的机动财力和预备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确需动用机动财力和预备费的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常务副省长和省长审批。原则上200万元以内的项目报常务副省长审定,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项目报省长审定,500万元以上提交省长办公会或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特别重大的事项报省委。同时,为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一些不可预见事项,年初预算安排时,在各类专项资金中按限额的1—3%预留系统不可预见费,作为主管副省长解决预算执行中分管工作范围内突发事项的机动资金。每位副省长掌握的系统不可预见费总量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使用时由各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提交主管副省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省长签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定。
五、切实硬化预算约束。认真执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通知》(冀办字[2000]21号)。省级部门预算确定后,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不能先支后报。各项预算支出要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突破预算,不得挪用,需要进行项目间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部门预算中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其分配、使用由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主管副省长审定后拨付执行。各项支出要按政策规定标准执行,由于超标准、超预算形成的支出缺口,由部门自行负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预算编制中漏报事项和执行中新出现的一般性事项,通过预留系统不可预见费解决不了的,原则上推迟到下年编制预算时考虑,或在分类分口资金中调剂解决。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出台增支政策,确需出台的要推迟到下年编制预算时执行。
六、建立确保支出预算均衡执行机制。各部门列入预算的专项资金,要按项目预算均衡安排拨付使用,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加快支出进度。各类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性专项资金,上半年支出要达到60%以上,10月底达到90%以上,对支出进度达不到要求的视情况调减预算。年终项目不能执行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其资金作为财政预算结余在下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支出。对跨年度使用的中央专款和政策规定有特定用途的,可结转下年支出。省政府将制定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效绩的评价办法,从预算执行均衡度、总进度到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逐步完善各项支出的效绩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