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民办非
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程序规定
(粤民民[2003]21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8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程序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成立登记
(一)申办对象:凡符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申办成立登记程序:
1.凭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申请表。
2.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3.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执业许可证;
(3)场所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5)章程草案。持有执业许可证的申办者,只需提交(1)(2)(5)材料和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证明。
(三)核准成立登记程序:
1.受理。申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后,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予以说明;对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应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2.审查。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实地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登记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相应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二、变更登记
(一)变更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的均可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