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综[2003]67号)
厅直属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厅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河北省建设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冀财企[2002]16号),为做好我厅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之间的合并、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资产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资产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本办法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