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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机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机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43号 2003年2月14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5号)精神,现对农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希遵照执行。
  自2003年度起,各类农机工业企业(所有制性质不限)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的政策执行。农机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9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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