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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3]37号 2003年3月4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精神,现就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住房初始登记当事人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超过90日未登记的,转移、变更登记自转移发生之日或合同、行政决定、其他有关文件生效之日起60日内未登记的,房屋抵押当事人从抵押设定之日起超过30日未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2倍收取登记费。
  二、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不论是否逾期登记,凡2002年9月15日起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规范后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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