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根据广州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对《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进行修改,更详细地明确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程序、收回闲置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此项工作现正抓紧进行。
(四)建立和完善整治“烂尾楼”的工作机制。
市政府及各区、县级市和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整治市容市貌和维护社会稳定出发,继续把处置“烂尾楼”问题作为重要工作,明确工作计划目标,明确层级责任,抓好重点和突破口。继续将整治“烂尾楼”列入城市建设管理考评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使这项工作有机构、有监督、有检查、有考评,确保整治“烂尾楼”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五)要求建设单位依法补齐有关手续。
在处理“烂尾楼”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针对调查中发现“烂尾楼”存在项目手续不完善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尽快补齐项目的各项手续,明确开发建设期限,以此为突破口,为进一步全面依法推进项目续建和依法处理“烂尾楼”项目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对建设单位自身因素造成的“烂尾楼”的处理。
对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烂尾楼”,政府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有效约束机制,促使“烂尾楼”续建。主要措施有:
1.落实业主责任制。责成“烂尾楼”业主或投资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妥善解决问题。存在“烂尾楼”的开发企业,不配合政府整治“烂尾楼”工作的,不允许开发新的房地产项目,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包括有形土地市场进入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获得。“烂尾楼”牵涉的债权债务应当依法尽快处理,能够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处理。
2.支持项目续建。建设单位有开发能力,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和安置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将支持项目的续建,包括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调整规划设计条件或调整项目使用功能。
3.限期进行整饰。依照经济实用的原则,要求建设单位限期对“烂尾楼”进行立面整饰,保持“烂尾楼”工地的环境清洁,使“烂尾楼”与周边环境协调。
4.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个别矛盾较突出的“烂尾楼”,可采取解决拆迁安置问题和项目开发分开处理的方式,在政府组织协调下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妥善解决。
fy_lar_19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