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大整治“烂尾楼”力度的对策措施
“烂尾楼”的产生由来已久,情况比较复杂,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说,是建设单位对项目未作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市场风险应变能力低和经营不善等自身因素造成的。根据我市加快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的要求,市政府已将解决和预防“烂尾楼”问题作为我市今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法继续加快处理进程。开展这项工作的主要原则是:严格依法推进,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切实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优先解决拆迁户的补偿安置问题;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逐步消化。计划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基本解决现有的“烂尾楼”问题,力争近两年取得突破性进展,重点抓好对群众利益和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烂尾楼”的整治工作。具体措施是:
(一)建立和完善处理“烂尾楼”的市场机制。
“烂尾楼”问题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处理消化。政府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努力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制度,促进和培育国有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的发展,为“烂尾楼”的依法转让提供更多渠道,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原建设单位无力开发建设但有开发价值的“烂尾楼”,可通过有形市场交易等方式,按规定程序调整土地使用单位,并确保接手单位必须先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妥善补偿和安置被拆迁户。
(二)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烂尾楼”的处理。
对进入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烂尾楼”,政府各部门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主动配合法院在处理“烂尾楼”过程中完善手续,加快司法途径解决的进度。对经由法院判决确认“烂尾楼”债权债务关系的,政府各部门要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抓紧办理相应手续,明确投资主体,推动项目实施。对可以或可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烂尾楼”所引发纠纷的,将引导“烂尾楼”涉及各方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在各方面予以支持。同时,建议市人大督促法院加快此类案件的处理。
(三)进一步完善整治“烂尾楼”工作的法规规章。
根据近年来处理“烂尾楼”的实践和市人大代表议案提出的要求,继续执行以往行之有效的措施,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法规规章,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法规和广州市近年来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市政府颁布的《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法》和1997年市人大颁布的《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法》修订为《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为《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目前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提交市人大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