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召开工作会议,明确了《关于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的主办单位为市建委,会办单位为市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十多个部门,并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协助办理。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的基础上,主、会办单位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积极面对历史和现状,保护各方面利益,特别是被拆迁人利益;摸清情况,一案一策;依法依章,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了各项工作。
(二)市政府成立了整治“烂尾楼”的组织实施机构。
2002年8月,经市政府11届102次常务会议批准,成立了“广州市处置''''烂尾楼''''工作领导小组”,由李卓彬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十多个委、办、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收集、整理、汇总和研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提出解决“烂尾楼”问题的工作建议。同时,市政府还要求各区政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协助市政府处理辖区内“烂尾楼”问题。
(三)进一步全面调查我市“烂尾楼”的情况。
在过去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全市1992-2001年批准实施拆迁的项目进行逐项排查。经过几个月的紧张工作,完成了对“烂尾楼”的全面调查,摸清了我市目前“烂尾楼”的基本情况,为今后依法推进项目的建设和依法处理提供了基础资料。根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市八个老城区范围内共有“烂尾楼”57宗,其中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有43宗,有23宗已经结构封顶,有20宗被冻结查封;造成“烂尾楼”的主要原因是开发企业资金不足(详细情况请参阅附件)。
(四)组织有关人员赴外地城市考察。
2002年6月,议案办理领导小组组织了有关同志到北京市、天津市和海南省考察,了解他们处置“烂尾楼”的做法,查阅研究了外地有关处置“烂尾楼”问题的文件资料。同时,还专门向国家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汇报了我市整治“烂尾楼”的情况,听取了他们的意见。通过这些工作,了解了情况,开拓了思路。
(五)抓紧推进整治“烂尾楼”工作。
在办理议案的同时,继续推进实施整治“烂尾楼”的各项措施。抓紧修改和草拟了与整治“烂尾楼”工作有关的法规规章,主要是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处理、拆迁管理、停缓建工程处理等方面。各有关部门总结了以往开展整治和预防“烂尾楼”工作的经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了监督管理的力度,从规范运作入手,防止出现新的“烂尾楼”,对一些已着手处理的“烂尾楼”,制定了针对性的措施,促使部分“烂尾楼”重新启动或依法转让。
二、1996年以来我市整治“烂尾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