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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上报电力企业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上报电力企业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能[2003]227号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新疆电力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一九九九年原自治区物价局下发《关于用户电气设备检修、调试、校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工交字[1999]5号),近期有部分地州自行制定电力企业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经请示国家计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力企业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及调整权限在自治区计委(物价局);
  二、各地州计委(物价局)要尽快会同当地电力公司对执行新价工交字[1999]5号文意见、建议以及需增设电力企业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要求,务必于三月底前上报我委,我委将根据上报意见制定我区统一的电力企业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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