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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自印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承印发票企业应严格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填列的名称、种类、数量、版面、起止号码、纸质、装订方式等印制发票,完工后填制《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交税务机关核验。核验完毕,税务机关开出《发票验收入库单》一式3份,一份用于向准印企业提取发票,一份留作登记《发票分类明细帐》的凭证,一份交申请印票企业。
  第十二条 承印发票企业对自印发票票样应妥善保管,未经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批准,不得擅自对发票票样进行改动。
  第十三条 对验收入库的自印发票可根据发票印制、使用量、企业管理状况等因素,由县(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决定由税务机关保管或由自印发票的纳税人自行保管,具体标准由县(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确定。
  第十四条 不论采取何种保管方式,自印发票的印制、入库、发售、验旧等程序均应通过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和监控。
  第十五条 纳税人自印发票由税务机关保管的,由纳税人每月到售票窗口领购,实行验旧购新;由自印发票纳税人自行保管的,每月应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月报表》(见征管业务规程),每6个月进行一次批量验旧。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自印发票纳税人的发票保管情况和发票开具情况等进行检查,发现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之间有异常情况的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防止和杜绝开具发票后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或少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及县、区(市)地税局应逐户建立自印发票的申请审批材料档案,妥善保管,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福建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归集和保管。
  第十八条 自印发票企业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或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条件的,应取消其自印发票的资格;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取消其自印发票资格,同时按规定收缴其已自印的发票。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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