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自印发票保管和使用制度,设置发票领用登记簿,对发票的印制、保管、领用、缴销等工作进行全面的登记、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三条 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见征管业务规程)和自印发票的式样一式四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自印发票经设区市局、省直征分局审批同意印制后,审批表和发票式样由设区市局、省直征分局留存一份,由县、区(市局)留存一份,主管地税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申请印制企业一份。以后续印发票,凡自印发票式样没有变化的,报县、区(市)局审批。
第四条 纳税人自印发票应按全省统一的发票式样印制。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自印发票应冠以自印发票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名称印制在行政区域名(即福建省××县、市)位置上,纳税人名称必须与申请使用自印发票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和发票专用章上的单位全称相符。
自印发票的纳税人,申请在所选发票票样中增加电话号码、帐号等项目的,可以在发票式样已定项目以外的空白位置排印。需要在发票式样中直接排印固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由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审批。如需同时使用中、外文字印制,版面内容不变但发票规格与省局票样样本规格不同的,由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审批。
第六条 申请自印旅游景区(含公园、名胜古迹)、展览会(馆)等门票,应在门票上注明该门票经营单位具体名称,套印地税机关的发票监制章并印制发票字轨、号码。
第七条 申请自印发票的纳税人要求在发票上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审批。
第八条 纳税人设在本县(市)以外的分支机构,如需使用总机构的自印发票,应按规定办理跨县、市使用发票的申请手续。
第九条 纳税人自印发票每次印制数量一般以六个月用量为限,有特殊需求的最高印制量为一年。
第十条 申请自印发票经审批后,由主管地税机关向设区市地税局层报《发票印制通知书》,由设区市地税局签发送达指定的发票准印厂印制。省直征分局可直接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