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收
纳税人自印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政[2003]6号 2003年3月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加强对纳税人自印发票的管理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和规范发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地税部门制定和实施了一些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有些地方此项管理工作较为薄弱。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税务部门重视不够,疏于管理,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批准纳税人自印发票后,放松或忽视管理工作,对自印发票单位如何保管、开具发票以及开具发票后有无将应税收入按规定申报纳税等情况不明,心中无数;二是一些自印发票企业发票管理混乱,不仅领用发票无登记,开具无管理,有的还将自印发票用于转让、代开等活动以牟取非法所得;三是部分自印发票企业开具发票后对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或少申报纳税,一些纳税人因此产生的税收流失问题相当突出。
为了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省局制定了《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自印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自印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方税收纳税人自印发票的管理,加强税源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纳税人自印发票,是指符合使用自印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审批印制冠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第二条 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
(四)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无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存放自印发票的专用仓库或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保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