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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液化气出厂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液化气出厂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价生[2003]39号 2003年3月5日)


各市、州物价局,各液化气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3]6号)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要求和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有实行指导价管理。请各液化气生产企业接此通知后,应即按规定到省物价局报批液化气出厂销售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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