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药品零售价格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3]42号 2003年2月25日)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即对国家计委定价药品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并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国家计委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的原则,现将暂定最高零售价格核定公布如下,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gmp价格)
注射剂(溶酶结晶粉) 0.6g:60万单位 支 23.00
混悬液 0.30g:10ml/10支 盒 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