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长春市社会保障卡(IC卡)
收费标准的批复
(吉省价收字[2003]6号 2003年3月5日)
长春市物价局、长春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收取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请示》(长物价[2001]143号)收悉,考虑到长春市社会保障卡与省直社会保障卡是由同一个软件开发公司设计制作的,成本构成基本相似,经审核成本,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参照省直社会保障卡的收费标准,现对长春市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长春市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标准为50元/张。
二、社会保障卡是一张多功能卡,今后启用其他功能时,如就业服务、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劳动力与社会保险争议等,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社会保障卡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缴纳,从以下科目列支:行政单位,借:经费支出--专项支出--社会保障IC卡。贷:银行存款。今后如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损坏,需要补办新卡的,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