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还清债务前,有关部门不给予办理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地和报建手续,企业法定代表人也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欠款(税)项不予免债,政府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三、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已交清购房款和税费的房屋权利人确权发证;对尚未交清购房款和税费的,由当事人直接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缴交,其中收取的购房款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单独记账,用于抵交相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欠的地价款和税费。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申办总确权的商品房,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依照《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企业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法给予处罚,并停止给予该企业办理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地和报建手续。
五、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运作、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被羁押等情况而无法办理总确权的商品房,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有关证件资料,经市区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符合商品房总确权规定的,交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登报征询异议30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依法不能成立的,给予办理总确权。
六、已经总确权但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运作、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被羁押等情况而无法办理分户发证的商品房,如购房合同已经交易确认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民事主体资格尚存在的,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引导购房人对开发企业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如胜诉的,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据此给予办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有其他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情形的,购房人可持购房合同、购房及缴税费的发票等资料直接申请交易确认,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登报公开征询异议30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依法不能成立的,给予交易确认和办证。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存在欠缴地价款和税费及停止运作等原因而无法办理总确权或分户发证的商品房,按上述有关规定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