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畜禽
养殖业等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
(冀价工字[2003]26号 二00三年三月八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畜禽养殖业和大棚蔬菜种植业迅速发展,并具有了一定规模,用电量也不断增加。目前,我省各市(县)有的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有的按农村工副业电价执行,有的按农村照明电价执行,农民反映强烈。为规范电价秩序,鼓励农民发展畜禽养殖业和大棚蔬菜种植业的积极性,根据《
农业法》中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计委同意,决定我省农村畜禽养殖业和大棚蔬菜种植业用电,自2003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按省物价局核定的各市(县)农村电价中的农业生产电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