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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8日)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3]2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自主创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珠海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一)、(三)类奖项不设等级,(二)类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管科技副市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修订评审标准并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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