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49号 2003年3月3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苏财综[2002]197号、苏价费[2002]459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征收或代征的各项收费应属《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各级地税机关严禁擅自对属《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苏财综[2002]197号、苏价费[2002]459号
2002年12月30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2]25号)要求,以及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对我省治乱减负工作的统一部署,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编制了《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含行政事业性收费、会费)项目目录》(见附一及附二,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公布全省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批准,由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部分收费项目采用了2002年的最新文件依据,对2002年已经公布取消或转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不再列入本目录公布。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