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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各级工商信息中心信息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各级工商信息
中心信息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3]82号 二00三年三月四日)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全省各级工商信息中心信息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工商办函[2002]198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鉴于我局《关于统一全省各级工商信息中心信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4号)已试行期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等规定,同意各级工商信息中心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开展信息中介服务时,继续收取信息中介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因执行公务查询企业登记档案等,除需复印资料的收取材料复印费或电子化档案复制(打印)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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