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为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和严肃性,明确工作责任,此项工作实行主管领导及经手人备案制和手写签名制。各市地民族工作部门确定的主管领导和经手人,在印制好的《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登记表》后,在主管领导和经手人处签上名字,报省民委政法处备案。
6、根据2003年的高考时间的提前因素,对更改民族成份的《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汇总表》软盘上报时间定为每年的6月30日前上报。上报软盘使用Windows或EXCEL表格处理系统;文件名统一定为:□□年+市地名称+更改民族成份统计表。
表格内容要严格按省民委制定表格的所列内容填写,不得漏填。如有漏填,请说明原因。
二、关于高考生民族成份认定问题
1、高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要继续严格按照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黑族联发[2001]29号)和省民委、省教育厅(黑族联发[2002]15号)等文件精神认真执行。
2、由于2003年高考时间的变化,填报《少数民族高考生民族成份审核登记表》和《少数民族高考生民族成份统计表》,于当年7月末前用Windows或EXCEL表格处理系统,报省民委政法处备案。
3、文件名统一定为:□□年+市地名称+高考生民族成份+统计表(或登记表)。
三、少数民族预科班问题
1、省民族干部学院预科班在招收新生时,应把各市(地)民族工作部门统一办理的《少数民族高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做为少数民族高考生民族成份的依据,如没有《少数民族高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不得录取。
2、省民族干部学院在每年预科班招收新生时,应把招收新生名单报省民委政法处备案。新生报到时,省民委派专人对预科班新生的民族成份进行审查。
四、违纪处理问题
对侵犯民族名称和民族合法权益的考生、公民、工作人员和相应负责人,经省、市(地)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协调监察、教育、公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专门调查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对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处罚
(1)是党员工作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在行政上给予工资降级处分。
(2)非党工作人员在行政上给予工资降级处分。
(3)主管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考生的处罚
(1)被录取考生由专门调查组通知其所在户籍管理机关按原民族成份更正民族名称。
(2)被录取考生由专门调查组报告省招生办后,由省招生办向录取院校提出意见开除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