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关于
对民族成份更改和高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
(黑族联发[2001]29号)
各市(地)民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省农垦、省森工民宗局:
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公告”精神,民族成份更改和少数民族高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已于2002年下放到市地一级审批和认定,通过一年工作情况看,有必要对民族成份更改和高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做进一步的规范:
一、关于更改民族成份问题
1、更改民族成份的年龄限制,各市(地)民族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民委(政)字[1990]217号〈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第
三条“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和第四条“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办理,严禁超越规定办理。
2、公民更改民族成份须凭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按更改民族成份的审批程序,填报《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经审批后到公安机关办理民族成份变更手续。公民在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迁移或换发户口簿过程中,发现民族成份差错的,应及时持原始合法有效证件,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立即予以更正。对于公民提出更正申请时,不能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原始证件,公安机关不予更正。
3、为对民族成份更改工作做到统一和规范化管理,《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和《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汇总表》,由省民委统一规定纸张大小(A4)、内容、格式的样表,各市地民族工作部门统一印制。(样表附后)
4、民族成份更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市地民族工作部门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和具体经手人,严格把好政策关,认真对待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