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汽、柴油清净剂试销价格的通知
(青计价格[2003]212号 二00三年三月十二日)
各州、地、市计委,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
根据《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无铅汽、柴油(加清洁剂)零售试销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757号)及《关于在全省推广清洁燃油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推广和限期使用车用清洁燃油的有关规定,我委对汽、柴油清净剂的销售价格进行了核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使用的汽、柴油清净剂必须是通过国家环保总局评审,并列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项目》名录中的产品。
二、汽、柴油清净剂添加到车用汽、柴油中销售,添加清净剂的汽、柴油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升加价0.08元。
三、成品油销售企业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票据上分别注明油价和清洁剂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