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民营科技企业新研发的国家级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以及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品,自鉴定、认定投产后,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
(十五)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世界著名公司、海外著名科研机构、国家教育部直属和部队的大学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国家科研院所(含已改制转企的原国家级科研机构)在杭联合新办研发机构,企业自身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实后,给予适量经费奖励。
(十六)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对新荣获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七)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企业集团或股份有限公司,兼并重组其他企业,并支持其到境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十八)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
民营科技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因技术开发需要引进国外检测设施,按规定批准后,可享受有关进口关税优惠。
(十九)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以多种灵活方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和高级技工,实行“绿色通道”,随到随办落户手续。
(二十)创新科技经济园区和特色工业园区的发展模式,支持各类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公司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独立创办或联办产权清晰、机制灵活的民营科技企业园区。
五、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 民营科技企业重要性的认识,坚决取消不符合WTO规则和妨碍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一切行政审批事项,严肃查处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科技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十二)培育市场化运作的技术服务中心和科技信息网络中心,畅通科学家和企业家联系渠道,扩展市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市场功能,创设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发挥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网上技术市场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三)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依法设立自律性的行业协会或商会,建立协商共议、民主决策的运行机制,发挥其联系政府与民营科技企业的纽带、代表企业利益的作用。引导原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改组为专业性、自律性、自我服务的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