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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初创的民营科技企业,一次性出资有困难的,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最低不少于3万元),从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缴资本追加到50%,三年内足额到位。注册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金)总额承担责任,企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八)进入各级科技经济园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可凭园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免交场地产权证明。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民营科技企业,经当地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同意,允许利用其家庭住宅或其他住宅作为经营场地。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九)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市以上各类计划项目,如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培育名牌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等,均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十)民营科技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业性盈利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开发费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技术改造。凡新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在五年内可从企业新增所得税中抵免。
  (十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设立杭州市知识产权补助资金,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对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国外发明专利和国内专利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以及制订行业标准、购买专利时发生的有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十三)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参加、互惠互利、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民营科技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首期市财政出资1000万元,各城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相应出资,设立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信用再担保专项资金,组建由信用担保公司等以会员身份参加的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担保公司开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信用再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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