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委[2003]7号 2003年2月28日)


  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市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创业在杭州”大讨论活动的开展,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鼓励市内外各类法人和各类人员以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作价出资,或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对本市企业实施资产重组,在杭州创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
  (二)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个人合伙、私营独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联营企业等组织形式。
  (三)凡是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能进入的领域,均允许民营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民营科技企业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时,在列明主要经营项目后,可附加“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四)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项目在两个大类以上的,其名称在行业用语中使用“科技”字样,并可不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
  (五)凡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区、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当地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科技类中介服务机构,可直接冠“杭州”字样。被认定为市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可按工商登记管理规定冠“浙江”字样。
  (六)鼓励携技术要素投资入股。本意见所称的技术要素是指: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工业产权;经科技行政部门鉴定(登记备案),或有法定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定,或行业协会认同,或出资各方认可的非专利技术。
  投资各方中有一方是本市国有控股企业的,拟出资入股或增资扩股的技术要素必须经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除此之外,拟出资入股或增资扩股的技术要素由投资各方协商作价。
  投资各方就技术要素作价金额并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所达成的出资入股书面协议书,可作为验资机构验资的凭证。
  技术要素的入股比例一般可达注册资本的20%;经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内企业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组织认定)或经有法定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定,并在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成果的,技术要素的入股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应在其执照上注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