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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03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万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闲置国有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国有土地(不含国有农、林场使用的农用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国有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未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开发建设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土地使用者自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实际开发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四)未依法使用的征地转户后剩余的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且建筑基础达到±0.00标高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分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有偿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下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为签订合同满1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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