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实施教育和
医疗行业价格和收费轮查制度的通知
(浙价检[2003]99号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加强对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热点问题,规范行业价格行为,省局决定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教育和医疗行业价格和收费轮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轮查的组织方式和检查时限
医疗行业原则上实行同级检查。教育行业实行同级检查与属地检查相结合,民办学校以属地检查为主,不在杭的高等院校,由省局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检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查处有困难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检查时限为上一年度,重大问题可追溯到前两年。
二、轮查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报备计划。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制定出轮查计划,内容包括该行业所有应检查单位数、本年度将实施检查的单位数、检查内容、重点和具体时间安排等。轮查计划须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初制定的轮查计划,制定具体方案,分行业向列入轮查计划的单位预先发出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及时处理检查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落实轮查制度,加强工作指导,保证轮查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三)总结整改。每年轮查结束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纠正价格违法行为,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要及时总结,将本阶段的轮查情况、行业价格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和整改措施等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三、实施轮查制度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教育和医疗行业价格和收费轮查制度是我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重要举措,也是开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推进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增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性、系统性的具体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合理安排检查力量,精心组织实施,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证覆盖面。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轮查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