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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所属
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47号 2003年2月24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3]83号),南京长城三鼎经济贸易发展中心2002年度向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上缴管理费15万元。其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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