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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价格监测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三)抓市场动态监测,开展价格监测中的分析预测创优活动。加强对重大节日、季节变化和价格政策出台前后的市场价格监测。围绕政府和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对出现的价格波动,要跟踪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意见,及时上报。在坚持月分析的同时,市局将选择重要商品增加每季度的分析,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区县物价局每两个月至少向市物价局报送一份调研报告。市物价局每年向国家计委上报5一8份有份量的调研报告。三季度市物价局组织召开监测系统调研成果交流会。
  (四)抓好价格监测工作质量年活动,开展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考核评比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计委下发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评比办法》,对考核办法中的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要认真理解并逐条抓好落实。同时,对本市价格监测任务逐项分解,确定考核目标和达标分数,按季度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报送文字材料份数及采用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并作详细记载,作为年终考核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开展监测数据为政府、为社会、为农民服务的活动。为更好地发挥价格监测工作作用,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效率,使价格监测数据更好地为政府,为社会和为农民服务的功能,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全市价格监测系统网络建设。对所监测的药品价格和调整后的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数据,要尽快导出贴入局域网,使监测数据发挥社会效益。各部门要定期向市、区、县政府及上级部门报送监测资料和有关数据,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不断增加监测数据的服务功能,为即将建立的信息网站提供信息源。
  (六)加强制度建设和业务培训,开展规范管理自觉做贡献活动。按照《价格法》以及国家计委下发的《价格监测规定》要求,制定《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并力争以“政府令”形式发布,让全社会了解价格监测工作职能、地位及作用,自觉地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商品价格和市场情况。适时选派人员参加国家计委监测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组织好全市系统内、系统外监测人员培训,努力提高监测人员素质,使他们更好地在价格监测工作岗位上发挥作用。
  三、组织开展“价格监测质量年”活动的要求
  在全市组织开展“价格监测质量年”活动,是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开展“价格监测质量年”活动通知精神的具体体现,各区、县物价部门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围绕全市组织开展“价格监测质量年”活动内容,制定相应的“质量年”活动计划。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市物价局将按季度对“质量年”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把开展组织“质量年”活动效果作为年终考核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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