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和建筑消防
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3]6号 2003年3月12日)
各市、州物价局、省内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企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省内一些企业陆续开展了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业务。为建立公平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批准合法经营的有关企业在开展业务时要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有关服务协议,受用户委托提供有偿服务。
二、有关企业开展业务时暂按本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实际执行中双方可协商下浮执行。
三、有关企业在收费前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同时要搞好明码标价,严格按检测规范服务,保证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