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3]33号 2003年3月12日)
宁波市招投标中心:
你中心《关于要求核定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3]77号)和市政府《关于市招投标中心投入试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甬政发[2003]4号)规定,经研究,现就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
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交易登记、咨询和发标、收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服务的,承发包关系确定后,可对该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对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额的0.3‰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的交易服务;对工程设计或监理等服务项目,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向发包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上述项目不实行招投标的,交易服务费按每项目100元,向承包商收取。
二、信息服务费
对工程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建材生产企业和经营商委托招投标中心发布信息的,可收取100元/次的信息服务费,重复发布不收费。
三、复印、打字、传真文件可以收取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招投标中心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确定。